第一条为加强我院教学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的使用率以及使用寿命,更好的发挥为学生服务的功能,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艺术与设计学院所有教室设备,适合本条例。
第三条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室里面的所有设备属于国家财产,是我院的固定资产,为学生上课所需的教学设备。
第四条 在假期期间,对教室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规定如下:
1、凡是有老师或者学生需要使用教室的,必须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使用教室的目的,使用时间期限),经系主任及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2、如需使用设备的,经确认教室设备完好无损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写明此教室设备完好无损,使用完后需填写设备情况说明。
3、在使用期间造成设备损坏或者丢失的,以设备原价格的双倍进行赔偿。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移交学校主管部门处理。
第六条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