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教学设备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的使用率以及使用寿命,更好的发挥为学生服务的的功能,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艺术与设计学院所有教学设备,适合本条例。
第三条 艺术与设计学院教室里面的所有设备属于国家财产,是我院的固定资产,为学生上课所需的教学设备。
第四条 教学设备外借需由老师进行登记,否则不予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五条 外借的教学设备必需按照规定日期归还,逾期不还者后果自负。
第六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的,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同时,作适当的经济赔偿。属设备本身的缺陷,在使用时确实难免损坏的或因使用年久自然损耗的,不在此列。
第七条 所借设备若需个人长期使用,必须在每半年内(学期末)复查登记。
第八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致使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批准,擅自拆御、检修、改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
4、擅自将实脸室中的仪器设备挪作私用而损坏;
5、因管理严重失职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九条 以上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