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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学生资助经费计提、使用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2〕145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内学生资助经费是指依据政策规定,按学校年度事业收入4%-6%比例提取的、专门用于学生资助的专用经费。包括各类学生奖励经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勤工助学酬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经费等。事业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非科研事业收入。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三条校内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学生奖励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各类评奖评优奖励,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省“双优生”、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先进个人、十佳班级、先进班级、文明宿舍、学风优良宿舍等。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学校应承担的国家开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勤工助学酬金。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包括固定岗位酬金和临时岗位酬金。

(四)学费减免。用于减免孤儿及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原则上按标准予以部分减免或全免,特殊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报批。

(五)困难补助经费。用于资助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各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其他。用于政策要求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与审批

第四条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校内资助经费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部门及时提供学生资助月报、年报数据。

第五条严格执行学生资助经费预算计划。年度校内学生资助经费支出总数一般不得突破年度计提总额,各项经费的支出原则上应该在预算额度内列支,但项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确保每年资助经费足额提取、足额使用。

第六条对学院用于评奖评优等发放的奖品,由学校职能部门实行定点供应商公开招投标。各学院每学年开始时提出采购计划,根据评优奖励的相关规定,按照奖励标准,向定点供应商统一组织采购。

第七条学生资助经费办理报销手续时,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提供发放表、票据等资料。

第八条学生资助经费审批执行学校财务审批办法。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审批责任人,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为相应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人。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各学院应按照学校学生资助相关管理办法,按标准和程序实施资助,公开、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

第十条 审批人员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资助内容,切实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经他人举报或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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